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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8/13     浏览次数: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是2023年3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地方标准,归口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地方标准《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定制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为家具制造企业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家具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大量颗粒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文件,均提出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含家具制造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安徽省家具制造企业3800余家,其中规上企业仅123家,按同比价格计算该行业生产总值仅占安徽省GDP的0.42%,但VOCs排放总量约占安徽省全省的2%。安徽省家具制造企业数量较多,但普遍规模小、产值占比低、环境效益总体较低。截至2021年,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家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徽省家具制造行业执行中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中国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存在控制因子少、排放限值宽松、监测方法缺失等问题。对标沪苏浙和其他省份,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湖南、北京、广东等均已出台家具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为推动安徽省家具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亟需制定安徽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鉴于此,制定了地方标准《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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