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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2/6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种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2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极限,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窖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 .1~14761.7-93《汽车大气污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大气污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拓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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